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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6

各街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的规定和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研究,现将2014年我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城镇居民和九龙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收基数标准:

(一)城镇户口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以萝岗区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399元为基数计征;

(二)九龙镇农村户口居民以九龙镇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859元为基数计征。 

二、征收倍数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夏港街城镇居民单方按上述基数5.5倍执行,其他街、镇城镇居民以及九龙镇农民单方按上述基数4.5倍执行;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单方按上述基数2倍执行;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上述基数8倍执行;

(四)符合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子女出生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单方按上述基数2%执行。

三、执行时间:

凡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和市、区的有关规定要求,以上述数据为标准,认真做好本辖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确保社会抚养费能及时收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