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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报关出口了一批货物,是否要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发布时间:2013-08-07
 

答:自20138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 )的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