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0-08-06
我司为保险企业,在广州地区有多家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均为非独立核算企业,我司能否申请汇总缴纳属下各分支机构的城建、教育附加、个税、防洪费等税费?申请手续如何办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以实际经营、业务地为纳税地点。如果依法领取执业证件或标准代码证上注明的住所(地址)所在地与实际经营、业务地不一致的,由业户实际经营、业务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营业税:保险业的经营单位由其财务核算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由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业户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级市,有特殊情况需汇总在总机构申报缴纳税款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每年向其分支机构或涉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零申报。
如仍有疑问,请拨打(020)12366-2进行详细咨询或提供具体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涉税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