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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10-07-3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营业额是扣除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扣除发票要一一对应吗?2.是否每月上网申报就行了.不用填其它表格?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税收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中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粤地税发[2000]222号文明确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可扣除的项目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九条规定,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可扣减的费用支出,并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就可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扣减额,不要求发票一一对应。
  另,若企业使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发票的,适用发票在线系统“抵减发票登记”。也就是说企业使用发票在线系统开票,取得可低减的发票也是发票在线系统开具的,那么应在发票在线系统“抵扣发票登记”中,登记可抵减发票的信息。
  如仍有疑问,请拨打(020)12366-2人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