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市政道扩建,我司与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公室签定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取得拆迁补偿的收入,请问这笔收入是否需缴交在企业所得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