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16
第四十九条 【工业APP奖励】培育基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等制造业关键业务环节的重点需求的安全可靠、基础共性、行业通用的新型工业互联网APP,形成一批与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对具有行业竞争力的高价值、高质量的工业APP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五十条 工业APP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条所称工业APP是指基于微服务架构,形成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应用场景的云端数字化解决方案,本质上是以应用服务的形式实现工业知识的沉淀、传播、复用和价值创造;
(二)适用于本区工业企业、本区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或机构。
第五十一条 申请工业APP奖励的企业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其首个版本1年内销售合同金额累计到账额需达到1000万元;
(二)本办法仅适用于2019年6月5日后投入市场的产品。
第五十二条 工业APP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入库、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入库。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业APP入库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的工业APP进行评审;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创主管部门、发改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业APP入库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现申请。已纳入工业APP库的企业,在达到第五十一条所设条件后,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第五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工业APP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服务企业清单、服务合同清单及合同复印件(盖公章)、发票、收款凭证(如银行转账、支票、电子支付等凭证)。
第八章
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十四条 【安全防护奖励】提高工业物联网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工业应用系统等领域的自主可控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支持攻击防护、漏洞挖掘、入侵发现、态势感知、安全审计、安全可信工业用芯片、自主可控工业控制服务器、自主可控工业操作系统等工业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对通过安全评估且投入市场的工业信息安全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产品和技术推广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条所称工业信息安全产品指应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信息系统和物理设备中的工业安全监测、攻击防护、漏洞挖掘、入侵发现、态势感知、安全审计、安全可信工业用芯片、自主可控工业控制服务器、自主可控工业操作系统等安全产品。
第五十六条 申请安全防护奖励的企业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所申报的信息安全产品需已通过安全评估且投入市场;
(二)遴选标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的申报通知中公布;
(三)产品年销售合同及到账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十七条 安全防护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入库。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业信息安全产品入库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的工业信息安全产品进行评审;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创主管部门、发改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业信息安全产品入库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现申请。已纳入工业信息安全产品的企业,在达到第五十六条所设条件后,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第五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工业信息安全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服务企业清单、服务合同清单及合同复印件(盖公章)、发票、收款凭证(如银行转账、支票、电子支付等凭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且须于达到扶持要求的扶持年度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财务状况表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最高”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区管委会安排,纳入本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审核通过的奖励(补助)申请,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申请本办法奖励(补贴)的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企业注册地址在10年内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本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9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消息来源:黄埔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