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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及中小商贸服务业 与工业企业互相采购奖励
发布时间:2019-0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本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商贸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工业企业,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

申请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从获得奖励的本年起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获得本细则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互相采购产品和服务,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给予奖励。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本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商贸业企业或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2.买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增长3%以上。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按如下标准:
1)商贸企业购买单个工业企业产品,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2%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工业企业的产品,且符合商贸企业购买单个工业企业产品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2)工业企业购买单个商贸企业商品,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2%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商贸企业的商品,且符合工业企业购买单个商贸企业商品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3) 工业企业购买单个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2%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且符合工业企业购买单个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产品或服务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4)其他营利性业企业购买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2%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工业企业的产品,且符合其他营利性业企业购买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2)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工业企业产品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300万元以上,或当年购买商贸业企业商品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500万元以上,或当年购买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服务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对买方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下:
1.对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的 2%给予奖励。
2.对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

第六条

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发展贡献的10%。


第七条

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或服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企业对交易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工业企业的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对商贸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奖励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互购产品或服务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购买产品或服务当年和上一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同时,由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财务状况表”签章确认。如果两份材料显示的营业收入数据有差异,则以最小值为准。
4.当年和上一年度累计购买区内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分开企业列明细、产品及附加服务分开、附发票、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 2018 年、2019年、2020年。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审查,由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时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财务状况表”签章确认。如果两份材料显示的营业收入数据有差异,则以最小值为准。
本细则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信、商务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上述部门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各自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园区、街镇配合相关工作。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企业需对交易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统计关系迁离我区,或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_月_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消息来源:黄埔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