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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59期 > 企业咨询
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必须是限定领域吗?
发布时间: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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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最近出台的(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2008年1月1日起,是否只能符合以上2个“领域”内容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才能加计扣除?

  2、我公司原来所从事的研究开发费多数是高速铁路和轨道交通领域的,属于2004年领域的“现代交通”内容,2007年“领域”中已取消“现代交通”一项,请问我公司针对高速铁路和轨道交通技术产生的研究开发费是否还可以继续加计扣除?

  答: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而制定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补充与细化。我们理解从2008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应严格按照上述办法执行。贵公司如果所从事的领域已经不属于上述《办法》中两个文件明确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领域,那2008年起将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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