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0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毁损及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报损时,应该扣除其残值按3%计算还是应按可收回金额5%计算扣除?若计提有减值准备报损时该如何处理?
答:2000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原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对毁损的固定资产及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报损时,其残值的计算应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原来自行确定或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残值率计算扣除。
对报废资产中计提的累计减值准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应进行调整:
(1)计提的准备金已在以前年度纳税时调增过的,可以在本次资产损失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计提的准备金在以前年度未调增处理的,在计算该项资产损失金额时,不得从原值中减除。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