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58期 > 企业咨询
非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09-01-04
0

  问:我公司今年有一技术开发项目经科技局认定并已立项,但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请问能享受加计扣除吗?如果我公司今年亏损,还能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处理,上述并未限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也未限定必须是盈利企业,因此,我们理解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是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

来源:中国税网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