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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2万个税申报细则:无雇佣单位者到户籍地申报
发布时间:200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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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穗地税发[2008]204号),对广州市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告内容,纳税人在2008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上款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若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任职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通告还明确,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此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还提醒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依法可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除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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