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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
发布时间:2008-12-19
一直以来,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不足是制约广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瓶颈之一。近期广州市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确定广州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须经过市科技、经贸行政部门的项目初审;具有合法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税务行政部门最后的申报受理等三个程序。《实施细则》为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为广州地区的企业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提供了保障,将极大地激励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实行所得税税前150%加计扣除,以2007广州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66.66亿元(2007年统计年鉴数据)作为初步测算基础,企业加计扣除所得税大约为25亿元(66.66×150%×25%),将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同时对于企业应对当前的金融危机将有很大的帮助。
(二)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只对企业自主或配套投入的经费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政府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给予扣除。从长远来看,《实施细则》的实施,将激发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州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
(三)形成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办理体系。《实施细则》对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程序、应提交的材料;科技、经贸和税务部门等的职能分工等给予细化,形成申报、专家初审等一系列办事程序,方便企业申请税前扣除,使企业今后研发经费的财务管理更为规范。
来源: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