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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54期 > 企业咨询
新营业税条例中“机构所在地”是总机构吗?
发布时间:20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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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根据新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这里说的机构所在地是指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或者已经涵盖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比如说,家乐福超市总机构在市南区,而其在市北区开设了一家店铺并办理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那么,市北区的家乐福超市是否应向市北区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呢?我的理解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应该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知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答:营业税的纳税人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不是法人税制,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有可能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根据条例中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么如果是总机构提供的劳务,就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是分支机构提供的劳务,就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们理解与您的理解是一样的,“机构所在地”涵盖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如您的举例,家乐福超市总机构在市南区,而其在市北区开设了一家店铺并办理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那么,市北区的家乐福超市应向市北区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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