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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外方股东分红应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发布时间:20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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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外方股东,一个在香港,一个在海外。每年向外方分红时,我们都将分红款打到两个外方股东指定的其境内关联企业的账户上。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如果我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由外方股东指定的其境内关联企业代扣代缴是否可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具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不得由外方股东指定的其境内关联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应扣缴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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