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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率先全市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发布时间:20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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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区安监局了解到,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抢险救灾过程中经济纠纷愈来愈多的情况,我区在全市率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10月28日至29日,我区分别召开3场高危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废弃处置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缴存风险抵押金动员会,共有120余家企业参加。此外,我区还将在11月中旬召开面向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的缴存风险抵押金动员会。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办法规定,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废弃处置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一定标准存储30-50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这笔资金存入政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财政部门、建设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对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办法规定,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出现逃逸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情况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即可支取风险抵押金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费用。

  风险抵押金自然孳息归企业所有。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该办法的实施,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降低事故善后工作难度,确保不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事故伤亡者家属聚众闹事、越级上访等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人均GDP1000-3000美元是安全事故“易发期”。

摘自   开发区创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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