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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49期 > 企业咨询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以及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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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企业为一家国有企业,几年前从集体企业中取得一块土地。2005年转让了这块土地,转让前请事务所评估,评估价格为6亿,双方的协议价为2亿,实际收到2亿。咨询税务局,税务局认为应以评估价格为土地转让的底价,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企业认为应以实际实际转让价2亿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依据。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 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法规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也强调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时,税务机关有依法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税收入的权利。

  上述企业转让土地的评估价格为6亿,而双方的协议价为2亿,我们理解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情形,税务机关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有依法参照上述评估价格核定应税收入的权利。

摘自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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