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地方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广州开发区历来重视人才工作,注重引进吸纳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近期,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广州开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开发区加快聚集创业英才实施办法》及其细则、“美玉10条”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相继启动2016-2017年创业英才、2018年博士后创业资助政策兑现,真金白银重奖在我区各个领域工作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满足条件的创业英才和博士后,请于申报期内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下载申请表以及上传所需申请材料,领取福利大礼包吧。
根据我区相关政策,申领流程分为材料审核和政策兑现两个环节。
第一环节:材料审核。
申请企业需在2018年4月18日(周三)前将材料备齐提交至广州国际人才城,并携带原件校验进行初审。请各企业注意提交资料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材料审核窗口地址: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1号广州国际人才城307室;
联系人:吴强,联系电话:020-82515479、020-82111935。
纸质资料递交时间: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4:45。请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
第二环节:政策兑现。
材料审核通过后的企业方可进行政策兑现。
1.开监管账户。审核通过后的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开设博士后/创业英才项目资金银行监管账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申请人访问http://zcdx.gdd.gov.cn,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进入广州开发区博士后资助/创业英才创业资助,按要求上传和打印相关资料,申请事项预审。
3.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网上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和拨付区博士后/创业英才扶持资金申请函,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材料,递交截止日期为5月4号。
政策兑现窗口地址: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联系电话:020-82114062。
4.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出具拨款通知书,申请人前往“政策兑现”窗口领取拨款通知书,并提交收款收据,同时将《政策兑现事项受理回执单》交回“政策兑现”窗口。
5.区科技局收到同批集中受理事项申请人提交的收款收据后再统一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018年博士后资助奖励政策兑现
奖励对象
1、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设站(基地、中心)的企事业单位;
2、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3、期满出站在广州开发区工作的博士后。
资金资助项目
一、新设站(基地)资助:对在本区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含分站),一次性给予每站20万元资助;对在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每个基地 10万元资助。基地经批准设 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博士后创新中心资助:成功申报设立博士后创新中心并成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之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区内企业设立博士后创新中心后再获批工作站、基地的、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三、博士后国际培养资助:国际培养资助分两类:第一类为对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名一次性给予5万元配套资助。
第二类为支持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境外大学毕业的博士到本区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每名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的认定以博士生毕业年度的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美国USNEWS 大学排名、英国QS大学排名、上海交大ARWU排名等权威排名为准。
四、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对在本区设站(基地 、中心)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区内流动站与 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一次性给予 10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五、在站生活补助:对在本区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给予 10万元生活补助,分 2年发放,每年 5万元。首次在站生活补助与科研启动经费资助一般应同时申报。
六、安家费: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 1 年内到注册登记在本区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作, 并签订 3 年以上聘用协议的,在聘用协议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给予15万元的安家费,分2期发放, 每期7.5万元。第一期在试用期满后1 年内发放,第一期发放后隔一年发放第2期,限于在本区内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放。
七、博士后奖励: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计划。博士后研究人员成功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获批的,每次给予3万元个人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成功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获批的,每次给予 1 万元个人奖励。
申报注意事项
2018 年分4个时段集中受理申请,受理时间15个工作日。
第一次兑现:3月1日—3 月21日;
第二次兑现:6月1日—6月21日;
第三次兑现:8月1日—8月21日;
第四次兑现:11月1日—11 月21日。
2017年创业英才创业资助兑现
一、申领对象
评选为广州开发区2017年创业英才(张辉等21人)创办的企业。
二、申领条件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获资助的创业英才应在本区拥有50 平方米以上经营场地、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申报人应在入选创业英才之日起1 年时间内申请创业资助,如需追加创业资助的,应自入选创业英才2 年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
三、资助标准
给予创业资助50 万元。
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创业资助额度提高至100 万元,项目期为2 年。
获得股权投资超过5000 万元,且评审结果为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创业资助。
自评定之日起2 年内获得新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追加创业资助50 万元。
四、申请材料
政策兑现所要求提供的资料,需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1.创业英才创业资助申请审批表(加盖公司公章);
2.创业英才入选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创业英才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员工社保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
6.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复印件);
7.公司章程(工商部门盖档案查询章)、验资报告(或投资款银行转账凭证);
8.投资协议、企业信息变更登记(备案)资料;
9.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提供股权投资机构的备案证明材料和资金管理规模证明材料。
备注:请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现场核验。
2016年第一、二批次创业英才创业资助兑现
一、申领对象
《广州开发区加快聚集创业英才实施办法》生效后(2015年12月23日),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生效前(截至2017年5月16日)认定的区创业英才创办的企业(即2016年第一、二批次创业英才)。
二、申领条件
创业英才创办企业,符合“以才引才”、“以资引才”、“已智引才”三种资助方式之一,可申请创业资助。
(一)以才引才:经已在区内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推荐,且推荐人已投资创业英才创办企业。
(二)以资引才:天使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创业英才创办企业、投资额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以智引才:创业英才和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创办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以下属公司的名义与创业英才合作创办企业,且高校或科研机构所占股份不低于10%。
三、资助标准
(一)以才引才。经已在区内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推荐,且推荐人已投资创业英才创办企业的,给予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不超过推荐人投资额(不含技术入股)50%、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属于中央、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创业资助额度上限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二)以资引才。天使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创业英才创办企业、投资额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额50%、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属于中央、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创业资助额度上限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三)以智引才。创业英才和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创办企业,且高校或科研机构所占股份不低于10%的,给予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不超过实缴资本50%、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属于中央、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创业资助额度上限提高到5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三种创业资助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可重复享受。
四、申领所需资料
(一)以才引才、以资引才类。
1.创业英才创业资助申请审批表;
2.创业英才入选通知书复印件;
3.创业英才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
4.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一证一码营业执复印件);
5.企业信息变更登记(备案)资料、投资协议(直接投资创业英才企业的需提供,联合创办企业的可以不提供);
6.公司章程(需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打印盖章);
7.验资报告或投资款银行收款凭证(必须有备注“投资款”的银行单据);
8.推荐人或合作创办人为高层次人才的,提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证明材料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与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以智引才类。
1.创业英才创业资助申请审批表;
2.创业英才入选通知书复印件;
3.创业英才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
4.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一证一码营业执复印件);
5.公司章程(需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打印盖章);
6.验资报告或投资款银行收款凭证(必须有备注“投资款”的银行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