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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41期 > 企业咨询
从事饮料批发的商业企业,对这部分发生损失的商品该作何处理?
发布时间:20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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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从事饮料批发的商业企业.由于购进的运输途中有些罐装饮料出现跑气\漏气而发生了损失,税务机关让我们作进项税转出,请问:对这部分发生损失的商品该作何处理?

  答:对商品损失的处理,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如果发生的损失在行业规定的正常损失范围内,按正常损失对待,所发生的损失计入成本,不作进项税转出.二是如果发生的损失超过行业规定的标准,按非正常损失对待,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具体规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为这些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你单位发生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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