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助力商贸服务业进入发展“快车道”
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服务业年增加值占比已超过工业,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大产业,同时服务业已成为吸纳就业主要渠道,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在经济进入换挡提质的关键时期,服务业在全国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愈加突出,成为调整产业结构、稳定经济增长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
广州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千年商都,服务业近年来快速发展,增加值和占GDP比重均居首位,已成为广州城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产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广州开发区历年来重视商贸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在2015年10月,制定出台了《广州开发区、黄埔区2015年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出台后,对促进全区商贸服务业的持续发展效果明显。随着全区商贸服务业招商力度的加大,引进了多个大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不断加大,龙头企业聚集效应不断增强。
2016年4月19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正式印发了《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奖励暂行办法》,该政策是为应对经济下行带来的压力与挑战,切实加强我区服务业“稳增长”工作,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保障。
未来,广州开发区将以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和广州重点建设三大战略枢纽为契机,充分发挥区内完善的产业配套优势,以科学城、加工区、保税区、黄埔港为核心依托,以发达的立体交通网络和优越的区位优势为支撑,以区内重点商贸企业龙头为带动,大力培育产业发展新业态,逐步打造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推动产业升级,助力经济增长。
出台目的:
鼓励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新型技术与商业模式,打造一批实力强、效益好的商贸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促进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培育发展高端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提高本区服务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升和优化我区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稳增长”工作取得新成绩。
扶持范围:
在我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且当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商贸业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其中,商贸业具体是指批发业和零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具体是指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服务业等。
主要内容:
1.鼓励重点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2.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3.鼓励服务业企业来我区发展。
4.鼓励楼宇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利用。
5.鼓励区内服务业企业拓展营销网络。
6.给予重点企业在入户、入学方面支持。
一、鼓励重点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扶持对象:
1. 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的商贸业企业。
2.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重点企业。
扶持总额:每家专业市场或企业每年享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解读:本条是对区内现有企业的奖励,按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绝对值标准予以奖励,也就是对龙头企业的奖励。另外,本条新设了对区内专业市场合并统计本行业内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奖励。
案例分析:
商贸业企业:
A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10亿元,则A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 10*0.3=3万元。
B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350亿元,则B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350*0.8=28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则B企业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其他营利性企业:
C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4亿元,则C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 4*4=16万元。
D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55亿元,则D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55*7=38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则B企业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扶持对象:
1. 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以上的商贸业企业。
2. 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重点企业。
扶持总额: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解读:本条是对区内现有企业实现增长后的奖励,是直接服务于“稳增长”工作的条款。根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大小,设置了不同的增长比例,企业只有在既达到一定的营业收入规模,同时达到了增长条件时才能享受奖励。
案例分析:
商贸业企业:
A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30亿元,同比增长18%,则A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 30*2=60万元。
B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350亿元,同比增长49%,则B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350*2=70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 则B企业奖励金额为600万元。
其他营利性企业:
C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4亿元,同比增长18%,则C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 4*8=32万元。
D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55亿元,同比增长15%,则D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55*10=550万元。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来我区发展
扶持对象:
1. 当年新注册本区、纳税并首次在本区入统的商贸业企业,或工业企业在本区新设独立法人销售公司。
2. 当年新注册本区、纳税并首次在本区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扶持总额: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解读:本条是鼓励引进经济增长的新增量,直接服务于“稳增长”和招商工作需要。该条奖励力度较大,但因为是对新增量的一次性奖励,且奖励费用也是来自新项目对区库贡献,奖励比例约占新项目对区库贡献的20%左右。
案例分析:
商贸业企业:
2016年新注册我区的某企业营业收入为30亿元,则该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30*3.8=114万元。
其他营利性企业:
2016年新注册我区的某企业营业收入为4亿元,则该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4*21=84万元。
四、鼓励楼宇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利用
扶持对象:
当年之前已在本区入统的,在区内购买楼宇或租赁物业(含续租)作为经营场地(含仓库)的商贸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注: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企业,不能再享受此条鼓励)
扶持总额:每家企业每年享受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解读:本条主要是对未用地项目在购买和租赁物业方面予以奖励。
案例分析:
商贸业企业:
A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31亿元,同比增长18%,则A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31*0.4=12.4万元。
B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350亿元,同比增长49%,则B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350*0.6=210万元
其他营利性企业:
C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4亿元,同比增长18%,则C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4*1.5=6万元。
D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55亿元,同比增长15%,则D企业2016年可申领奖励:55*3=165万元
五、鼓励区内服务业企业拓展营销网络
扶持对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注册、纳税,已在本区入统或因历史原因等客观因素暂未在本区入统,且没有在本区购买土地建设自有物业或购买物业的批发和零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其在区外购买或租赁经营场地(含仓库)予以奖励。
商贸业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区注册、纳税,暂未在我区入统,且没有在我区购买土地或购买物业的企业,对其在区外购买或租赁经营场地(含仓库)予以当年营业收入的3%奖励。
2.自愿将统计关系转入我区的,在享受前述规定的3?奖励基础上, 满一年后按其转入当年营业收入1.5%予以额外奖励。
其他营利性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区注册、纳税,暂未在我区入统,且没有在我区购买土地或购买物业的企业,对其在区外购买或租赁经营场地予以当年营业收入的8%奖励。
2. 自愿将统计关系转入我区的,在享受前述规定的8?奖励基础上, 满一年后按其转入当年营业收入4%予以额外奖励。
扶持总额: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该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解读:本条是对因历史原因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予以的奖励。如果区外经营的企业把统计关系也调整到开发区,就是不仅在税收方面对我区做出了贡献,而且为我区稳增长工作做出贡献,所以予以了额外的奖励。
案例分析:
商贸业企业:
A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入30亿元,2016年以前在我区注册并纳税,未在我区入统,无占用我区土地和物业。则A企业可申领奖励:30*3=90万元
B企业2016年营收入入30亿元, 2016年以前在我区注册并纳税,未在我区入统,无占用我区土地和物业。若B企业把统计关系转入我区,满一年后则B企业可申领奖励:30*3=90万元 30*1.5=45万元,合计135万元。
其他营利性企业:
C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入4亿元,2016年以前在我区注册并纳税,未在我区入统,无占用我区土地和物业。则C企业可申领奖励:4*8=32万元
D企业2016年营收入入4亿元, 2016年以前在我区注册并纳税,未在我区入统,无占用我区土地和物业。若D企业把统计关系转入我区,满一年后则D企业可申领奖励:4*8=32万元 4*4=16万元,合计48万元。
六、给予重点企业在入户、入学方面支持
扶持对象:区内重点商贸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优秀员工及子女入户或入学。
扶持内容: 对经营状况好、为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优秀员工入户及子女入户、入学申请,在统筹的基础上,予以政策性支持。 (经发局)
来源:创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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