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作为我国深化财税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从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让全社会深入了解营改增相关内容,确保营改增政策顺利实施,本报联合开发区国税局,特推出《聚焦营改增》专栏,全面深入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
一、原有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营改增”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区国税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后,“营改增”纳税人应向区国税局申请印制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区国税局办理缴销。
二、原有地税发票的使用规定
“营改增”纳税人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并向区国税局进行申报纳税。
1、遗失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遗失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应报告区地税局并办理挂失手续,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应报告区国税局并办理挂失手续。
2、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项
“营改增”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使用国税发票的注意事项
“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第一点 原有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中提到的情形除外),注意事项如下:
(一)发票领用途径
从2016年5月1日起,区地税局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可向区国税局申请领用发票。已在区地税局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营改增”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票种核定手续,区国税局将根据原用票情况自动核定票种信息;未在区地税局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应到区国税局办理票种核定手续。
(二)发票开具要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达到起征点(按月申报的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的营业收入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请注意:
(1)需要使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税控开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2)领取了税控开票设备的“营改增”纳税人,您的税控开票设备中均发放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直接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则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购票员身份证以及税控开票设备到区国税局(开创大道2652号)领取。
(3)营改增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税控开票设备开具发票,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120小时)及离线开票金额(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范围内仍可继续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4)纳税人可以登陆税控服务单位的网站观看税控开票设备使用的培训视频(服务单位:百望九赋,网址:http://v.qq.com/page/x/u/z/x0194sfsguz.html。服务单位:航天信息,网址: http://www.aisinogz.com/);或者通过手机微信搜索“广州开发国税”微信订阅号,在“营改增”专栏收看培训视频。
2、未达到起征点(按月申报的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的营业收入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需要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d-n-tax.gov.cn〉)下载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三)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几种情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可向区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区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区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
四、信息获取渠道
纳税人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广州开发国税”可了解和咨询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税指引。纳税人如有疑问还可以与区国税局税收管理员联系或者拨打区国税局营改增咨询热线960166。
(开发区国税局)
来源:创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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