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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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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摘自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摘自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可视同税金的教育费附加。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摘自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4]第3号)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摘自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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