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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普通门诊选点、改点?
发布时间: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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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以来,我市密集出台并施行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惠民利民社会保险政策。从本期起,本报联合医保经办部门开辟专栏,每周一期为区内居民群众解读医保新政、解答常见疑难问题,并发布医保业务经办指引等资讯,敬请关注。

一、普通门诊选点
  职工医保参保人、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简称“小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小点”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简称“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大中专参保学生: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其参保学生门诊选点按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门诊选点参照上述中小学生选点规定。
  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选择1家“小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2、普通门诊选点确认
  参保人凭医保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选点确认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点登记,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新自然年度内在原选定医疗机构继续就医且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医保信息系统自动按规定确认参保人续点)。
  
3、普通门诊改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未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统筹记账医疗费用的,可到拟改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改点手续。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原则上本自然年度不予变更选点。但如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变动、学籍改变或选定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温馨提示:
  (1)参保人到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审批的当月,仍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次月1日起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取消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月,仍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次月1日起,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市医保局萝岗分局)

来源:创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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