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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反垄断法的影响(上)
发布时间: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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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全球金融体系,中国与印度如今已变得如此不可或缺,全世界必定很快就能感受到两国反垄断立法即将发生的改变所带来的影响。

  在首次提出近15年后,中国的首部反垄断法将于本周五开始实施。亚洲另一个发展大国印度计划在未来数月内实施严厉的新反垄断法。这种变化得到了亚洲其它地区的响应:香港准备推出其第一部竞争法,而日本和韩国业已确立的竞争制度也变得更加活跃。

  就在上周,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突然搜查了4家公司的办公室,怀疑它们共谋提高用于绝缘材料的聚乙烯片价格。然而,让人们的想象开始驰骋的,是中印两国相似的发展——它们各自的跨境企业活动都达到了创纪录水平。

  这些变化受到商业和政治圈的广泛欢迎,证明了中印两国正稳步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及其规则和价值观。突然间,中国和印度将与美国和欧盟相匹敌,成为重要的全球竞争法律中心。路伟(Lovells)律师事务所驻上海的基尔斯蒂•尼克尔森(Kirstie Nicholson)表示:“人们普遍预计,中国很快会加入欧盟和美国之列,成为竞争法的第三大司法辖区。”

  从此,人们将必须重视中国和印度政府对反垄断问题的看法。各公司必须确保自己遵守新的反垄断法,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在印度,违法个人会面临刑事诉讼,并可能被判刑。但随着新法实施的临近,商业和法律圈子越来越担心,新法规可能带来计划外的反面后果,包括拖延跨境并购完成的时间。

  年利达(Linklaters)律师事务所新任亚洲竞争事务主管艾瑞克•索德林德(Erik Soderlind)称:“一旦中国和印度的新制度就位,亚洲内外的竞争格局就会显著改变。但是新法规对商业和交易的影响,将主要取决于其实施方式。”

  中印两国新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漫长的协商过程,以欧盟模式为广泛基础,涵盖了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管制这三大支柱。它们的通过受到多种动机的推动。在中国,政策制定者渴望证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拥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而印度也渴望国际社会承认它是一个以西方长期采用的规则为支柱的重要经济体。但印度机构明显更热衷于在现有的、比较薄弱的反垄断制度下支持消费者保护问题。它们最近盯住了几个涉嫌成立企业联盟的部门,即电信、水 泥、航空、轮胎制造、炸药及船运。

  中国的新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生效,它可能成为法制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一块里程碑,但也可能只是中国式保护主义的一个有力新工具。跨国公司正密切关注这项法律将如何实施,担心它会被有选择性地用来针对它们,而不是其中国竞争对手。外资公司能否介入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是否有能力与强大的国有企业竞争,可能就取决于这部法律。

  尽管立法通过已有一年,但目前尚不清楚,这部反垄断法具体将涵盖哪些交易、公司和行为。法律专家和大型外资公司曾希望,具体的实施细则能在8月1日的最后期限前公布,但目前看来,他们可能只能得到有限的指引。欧盟商会(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驻上海法律工作小组负责人、安永实(Eversheds)律师事务所的孔宏德(Peter Corne)表示:“其模糊程度不亚于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他指出,目前的反垄断愿望充其量只能算是有了一个法律框架,需要时间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和法律解释体系对其进行充实。

  对于许多跨国公司来说,新规定将会使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的现状有所改善。新法律在价格操纵及垄断行为等领域的实施,还可以帮助促进国内市场对外来竞争的开放。

  在中国,贸易协会的会员企业通常仍会通过会谈就价格及商业实践达成一致——这正是新制度特别禁止的行为。不过,律师们警告,不要将反垄断法视为万能药。高伟绅(Clifford Chance)驻香港的艾莉森•林赛(Alison Lindsay)表示:“新法律应该会给这个领域带来更大的确定性,但这一点本身并不能为外国投资者创造巨大的商机。更大的机会可能来自同时放开对一些部门的管制。”

  从金融服务到电讯等行业,中印两国都对外商投资实施了限制。但许多观察人士担心的是新法律对并购交易的直接不利影响,甚至是那些主要发生在中印境外的交易。中国尚未正式公布详细的并购规定,但泄露出来的相关消息显示,若并购双方在中国的营业额均达到4亿元人民币(合6000万美元)且全球总营业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的营业额合计达到20亿元人民币,那么企业就需申请反垄断批准。

  印度的情况与此类似。印度本月公布的法律修订草案,就连富有经验的律师都认为其极为复杂。该草案设定的门槛以全球及国内营业额为基础,一旦达到相关规定,企业就必须提出并购申请。指引提出,对于涉及大型国际公司的交易,如果拟议结盟的双方在印度拥有资产达到5000万美元,或者在印度的年营业额达到1.5亿美元,那么收购方就必须申请反垄断批准。(待续)

摘自 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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