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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388期 > 政策速递
关于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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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科创字〔2016〕13号

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以下简称《若干办法》),2015年5月和12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工作。

  近一年来,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孵化器登记和管理工作,有效的推动了我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但也存在个别程序不够规范、管理不够细致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若干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登记评审中,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专家人数一般3人或5人。评审通过后,需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报我委。

  二、各区的报送文件统一命名为“xx区关于报送201x年第x批新登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的函”,报送材料包含报送函、汇总表和专家评审表。同时,需报送一份完整的申报材料至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三、多载体运行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可以选择以孵化基地或运营机构为单位进行登记。以孵化基地为单位申请登记的,由孵化基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登记;以运营机构为单位申请登记的,登记材料中应明确各载体所在地和面积,由运营主体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登记,各孵化基地孵化面积按照所在地的原则计算进所在区的孵化总面积。

  四、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工作台账,及时跟踪本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孵化企业(项目)的发展情况,按季度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我委。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生孵化面积、运营主体变化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后将变更情况报送我委。

  五、建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工作抽查制度。我委将不定期按比例抽取部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核查,通过现场走访、材料检查等形式,重点检查登记申报材料、登记工作流程、工作管理台账等规范性。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

  (联系人:翟尧杰,联系电话:8312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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