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得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