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对清明、“五一”期间我区森林防火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 进入林区的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种,严禁用火。提倡文明踏青、祭祖,建议使用鲜花、植树、播放音乐等方式开展祭奠活动,禁止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拜祭用品,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焗蜂、烧火驱兽等用火行为。
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在林区主要进山路口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检查、缴存进山人员携带的火种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同时派出巡山人员,加强林区巡查,指导进山人员做好防范工作。请广大群众配合,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不要将火种带入林区,不要在林区用火。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单位或人员,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遇森林火情,请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32075119)
或区总值班室(电话:82222999)。
广州市萝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