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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知识问答(下)
发布时间:20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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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遇享受
  9、城乡居保有什么待遇?
  答:(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165元/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再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适时调整。(2)参保人死亡,享受丧葬抚恤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
  10、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同时满足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符合年龄条件但未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详见下表)。

 


  11、缴费档次变化后,养老金变化情况?
  答:举例说明如下:某参保人45周岁,按原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标准(个人130元/月、集体60元/月)缴费15年,费用3.42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566元。如其按照调整后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最高标准(个人300元/月、集体300元/月)缴费15年,费用10.8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165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9600/139=1097元,对比每月增加=1097-566=531元/月,年增加6372元。 
  12、还没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有没有丧葬抚恤费?
  答:按省的规定扩大享受范围的规定,新办法将我市丧葬抚恤费发放范围扩大至在缴费的参保人死亡情形,丧葬抚恤费标准由2600元提高至3000元。新标准领取丧葬抚恤金的时间应在2014年12月17日(含当日)后死亡的。
  13、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若干年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对应发放完毕,但参保人仍健在,养老金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四、关系衔接
  14、曾参加职保和城乡居保,如何处理?
  答: (1)“城乡居保”转到“职保”: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城乡居保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2) “职保”转到“城乡居保”: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城乡居保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乡居保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15、曾参加农转居和城乡居保,如何处理?
  答:(1)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从其规定。(2)按城乡居保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城乡居保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3)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转移手续。
  16、参保人去外地就业的,城乡居保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去外地就业并参加了职保的,需先按职保的规定确定职保养老待遇领取地,再将城乡居保转入职保养老待遇领取地。
  17、参保人户籍跨地区迁移的,城乡居保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已经在本市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养老金。

五、服务管理    
  18、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到哪里办理?由谁办?
  答:(1)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含特困人员),由本人向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参保登记、资格确认、资料变更、待遇申领等手续。(2)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含特困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手续。其中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以及“五保”对象,可委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相关手续。
  19、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需要进行生存验证吗?
  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如属于国内异地定居人员、国外定居人员、港澳台地区定居人员、本市户籍抽样检查经通知需做生存认证人员的,应按规定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属的社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领取资格认定,并按要求提供材料;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将从当年的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补办认证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认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0、三个过渡期的重点提醒。
  设立了三个人群需在一年内办理对于业务的过渡期。一是第17条中对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未缴费的年限,需要补缴的参保人,需要在2015年12月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二是第18条中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养老金,需要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的参保人,需要在2015年12月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三是第22条中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需要转按城乡居保一次性缴费15年并享受待遇的参保人,需要在2015年12月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该办法的详情问答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gdd.gov.cn)

来源:创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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