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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
发布时间: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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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6日上午,我区召开会议,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副区长张超平出席会议,区各直属单位、各街道、镇,各群众团体等主要负责人参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及省《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2015年1月9日前,我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完成自查自纠。
  根据部署要求,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相关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本次“吃空饷”治理范围:
  一、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三、 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编不在岗而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 因旷工或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 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 已死亡或被人们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 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 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来源:创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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