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有关企业和机构:
为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推进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萝岗建设”,促进我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的要求,我局现组织申报2014年度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或在本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区内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审批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二、申报项目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清洁生产奖励类
1、申报项目条件。属于清洁生产奖励类的项目,须为生产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或“清洁生产企业”。
2、申报时间。《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印发后获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或“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可在获得认定后半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我局受理后集中审批。
3、申请材料。申请清洁生产奖励的项目,须按要求填写《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清洁生产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税务关系证明(复印件);
(3)环境守法证明;
(4)清洁生产审核终审报告;
(5)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资质证明;
(6)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7)上级“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批文;
(8)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并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9)申报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请自行注明)。
(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奖励类
1、申报项目条件。属于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奖励的项目,须获得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或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
2、申报时间。《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实施后获得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在获得上级认定后半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我局受理后集中审批。
3、申请材料。申请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奖励的项目,须按要求填写《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和地税正副本复印件;
(3)环境守法证明;
(4)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的最终版);
(5)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6)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证书或有关政府部门批文;
(7)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8)申报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请自行注明)。
(三)节能环保新项目奖励类
1、申报项目条件。申请本项奖励的企业,须为《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实施后新引进本区,并已列入国家、省、市合同能源管理登记备案或节能环保登记备案的节能环保服务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入统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2、申请时间。企业在符合条件后半年内向我局提出奖励申请,我局受理申请后组织现场核查及审批。
3、申请材料。申请新项目奖励的企业,须按要求填写《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节能环保新项目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奖励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场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上一年度统计报表;
(7)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8)申报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请自行注明)。
(四)光伏发电奖励类
1、申报项目条件。申请本项奖励的企业,须为与光伏发电投资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议的应用方,在厂区范围内建有装机容量在0.5兆瓦(MW)以上,2014年1月1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且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
2、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持续运行6个月以后提出奖励申请,我局受理申请后组织现场核查及审批。
3、申请材料。申请光伏发电奖励的项目,需按要求填写《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光伏发电奖励类)》,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和地税正副本复印件;
(3)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议(复印件);
(4)投资方的项目备案文件;
(5)项目所在土地、物业权属证书;
(6)项目建设方案及竣工验收材料;
(7)并网接入批复等项目投入使用运行及产生效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9)申报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请自行注明)。
(五)节能量奖励
1、申请项目条件。企业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500吨标准煤以下(含5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建筑(不含公共机构建筑)领域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本专项资金不给予奖励。
2、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项目实施前提出奖励申请,我局受理后集中委托第三方审核项目实施前后的能耗情况,从而确定节能量。
3、申请材料。申请节能量奖励的项目,须按要求填写《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节能量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及效益情况、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测的年度节能量、申请资金的理由和依据等;
(2)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税务注册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环保守法证明。
(4)本项目获其他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及材料;
(5)节能工作内容、过程、投资、支出的相关材料;
(6)现状能耗情况及节能量的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8)申报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请自行注明)。
(六)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奖励
1、申请项目条件。《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实施后完成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并取得下列报告或证书的企业,可以申报本项奖励:
(1)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盘查、二氧化碳碳核查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
(2)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核证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
2、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获得报告书、证书后半年内提出奖励申请,由我局集中审批。
3、申请材料。申请本项奖励的项目,须按要求填写《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奖励类)》,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税务注册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环境守法证明;
(3)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委托合同、开展工作的过程材料、委托费用发票;
(4)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清单、报告或证书;
(5)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6)申报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请自行注明)。
三、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按照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各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且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请各申报单位向我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封面须注明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申报所需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三)申报材料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制,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和编制项目材料的,并在封面须注明受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受托单位公章。
(四)项目纸质版申报材料必须与“产业与循环经济项目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内容一致。凡不按规定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我局将不予以立项办理。
(五)对立项办理的节能环保新项目、光伏发电项目、节能量奖励项目,我局将组织现场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并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下发同意资助文件。
(六)本通知仅作为申报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类项目的指引,不作为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承诺。
特此通知
附件:
2015年广东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表.xls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doc
联系人:李远强;联系电话:82112559
地址: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1号E栋316室
来源: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