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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 萝岗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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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国际生物岛(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电子商务企业集聚,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领扶持奖励:
  (一)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范围内;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四)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电子商务为企业主要经营手段,开通运营服务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一年以上。
  第三条  对经国家、省、市经贸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企业被认定为多个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奖励;企业被认定的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
  第四条  对当年度开具自印发票在2000万张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支付发票工本费的3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每年补贴一次。
  第五条  对在本区内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当年度租金的30%且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一次。具体标准为:
  (一)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不满2000万元的,享受补贴的租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享受补贴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本条所指自用办公场所是指企业办公使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的礼堂、食堂、车库、储藏室等,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第六条  经企业事先申请,对参加境内外电子商务产业专业展会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当年度实际交纳的展位使用费的50%且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年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对采购我区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并进行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销售我区制造业企业生产产品的金额(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产品购销)给予一定的扶持。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补贴5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以上的补贴1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我区,在规划用地方面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列入上级部门重点项目的电子商务企业及其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原则上一年内缴清;
  (二)我区在实施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用地;
  (三)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复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5年内其土地用途可保持不变;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优先在广州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提供仓储、物流场地;
  (五)对总部设在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提供仓储、物流用地,并优先在广清产业园供地和享受该产业园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网同价,以及涉及我区“零收费”、“无费区”的相关政策。
  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我区已出台的其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企业上市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申领扶持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三)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 电子商务平台一年前的相关业务发票;
  (五) 符合本办法具体扶持措施的其他材料:
  1.申请第三条扶持的,企业还需提供被国家、省、市经贸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文件资料;
  2.申请第四条扶持的,企业还需提供印制发票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3.申请第五条扶持的,企业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4.申请第六条扶持的,企业还需提供参加展会的相关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5.申请第七条扶持的,企业还需提供采购我区制造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采购合同、销售我区制造业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销售汇总表、产品进销汇总清单、说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按本办法提出的扶持奖励事项须发生在2014、2015年度,并应于事项发生的次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经济发展局年度部门预算。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补贴、奖励资金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发放、管理及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在年度结束后对上一年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于申请扶持的企业,如无法确定其是否为电子商务企业的,可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扶持、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按本办法申请扶持奖励,应提供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企业以伪造、变造或虚假的材料申请扶持奖励,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申请资格,由区经济发展局追回企业所获得资金,并将情况公示通报区相关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金额货币为人民币,若企业提交的材料涉及外币,则按材料显示年份当年l月l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措施如与我区其它类似的扶持政策重复的,对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开发区管委会、知识城管委会
    萝岗区政府办公室
    014年11月12日印发

                                                                                                   来源:创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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