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有关企业和机构:
为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推进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萝岗建设”,促进我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的要求,我局现组织申报2014年度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或在本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区内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
(二)持续健康运营,对地区经济贡献明显,上一年度在本区入统的工业总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统计部门核实的数据为准),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非独立企业法人2013年在区内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不受产值、税收约束。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审批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四)已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其项目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验收的,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
二、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本资金资助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
1.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属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范畴,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
3.属于节能环保产业化的项目,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节能环保产业范畴,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4.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以及低碳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区,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由专家组评审认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
(三)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在品种、性能、工艺技术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具备实现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原则上不支持联合申报(由专家组评审认定)。
(四)项目为在建或新开工项目,投资总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其中在建项目须为2014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且截至项目申报之日项目投资总额实际完成不超过50%、主体内容实施进度不超过50%、设备购置金额完成不超过50%,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工;新开工项目须已完成可行性论证并编制了明确、详细的建设方案和计划,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保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工(由现场勘查及专家组评审认定)。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工程实施进度要求限制。
三、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各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责任,且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请各申报单位于11月14日前通过“广州开发区发改局产业与循环经济项目管理系统”(软件及使用说明在http://fgj.gdd.gov.cn下载,技术咨询电话:13711591930)提交申报电子版,并同时向我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以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时间为准,我局将发放受理通知书)。
(三)申报所需材料
1、2014年度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资助类项目〕;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3、项目申请报告(按项目申报书编制要点编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地税务关系证明(含正副本);
5、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6、开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2013年纳税证明(含国税、地税);
7、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仅对需要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8、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
10、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仅对需要环评批复的项目);
11、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
12、用地证明或租用场地证明;
13、已开工项目需提供项目进度说明(含图片)以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额完成进度专项审计报告(光伏发电项目除外)、主体内容进度以及设备购置支出情况等项目进度证明材料;
14、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资助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自建自用项目除外)、并网合同、并网申请表等材料;已办理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无需提供环评批复文件;
15、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并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16、申报材料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制,如委托第三方编制申报材料的,需提供与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合同;
17、结合项目实际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纸质版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封面须注明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申报所需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和编制项目材料的,封面须注明受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受托单位公章。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项目纸质版申报材料必须与“产业与循环经济项目管理系统”通过预审的相关信息内容一致。凡不按规定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我局将不予以立项办理。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我局将分批组织现场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并对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后,我局将按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备选项目进行研究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下发同意资助文件,签订项目管理任务书。
(三)本通知仅作为申报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类项目的指引,不作为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承诺。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度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类项目〕申请表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3、关于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相关文件汇编
联系人:李远强 联系电话:82112559
地址: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1号E栋316室
相关附件:附件1.
2014年度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
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类.doc
附件3.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doc
来源: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