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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面广含金量大 促循环产业做强
发布时间: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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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该办法旨在扶持我区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节能环保产业项目。据悉,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可获200万元扶持资金。

申报有门槛
  申报资助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管理办法》规定,支持在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或在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区内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对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项目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等不同项目的申报条件均作了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三种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管理办法》对有重大意义的项目扶持金额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可突破规定额度。

政银企共赢
  为发挥市场机制和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和提升区内银企合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提供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方式。
  《管理办法》明确,按项目所获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率按项目贷款总额的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分级配套支持
  《管理办法》对获得上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管理办法》明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且立项文件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支持的项目,我区才给予配套。其他项目不予以配套,有利于减少财政资金压力,将资金投入到其他更加需要支持的项目。
  对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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