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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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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第三点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了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因此,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是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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