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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进行对外投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确认对外投资房产的收入?
发布时间: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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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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