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10号),临时性建筑、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以下小型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镇负责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