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服务周刊 > 第288期 > 企业咨询
某公司通过出售方式把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我公司,并准备按规定办理注销,请问该公司注销前尚未抵
发布时间:2014-01-09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的规定,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因此,该公司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可以转至您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