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286期 > 企业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金融机构企业,在今年不同时间段买卖股票,有赚也有亏,请问是否可以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
发布时间:2013-12-26
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若您公司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出现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