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服务周刊 > 第284期 > 企业咨询
请问我司为其他公司制作代言广告,是否属于广告服务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13-12-12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不再归属于广告服务,属于设计服务,其销售额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您公司为其他公司制作广告,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