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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84期 > 企业咨询
我司2012年12月-2013年7月向境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之前已办理税收优惠备案,请问还要补办跨境
发布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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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自20138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因此,若您公司已按规定办理过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不需要补办,但需把52号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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