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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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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单位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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