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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83期 > 企业咨询
我司取得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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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由于该项财政扶持资金为企业税负增加补助,既无指定专项用途,企业也无相关专项支出。因此,不符合上述减除条件,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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