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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79期 > 企业咨询
二手车经营业务——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征税?
发布时间:2013-11-07
0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
(
除了收购、销售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外
)
,凡同时具备图示三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图示三个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除“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以外,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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