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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属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经营中既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又从事货物的出口,应如何计算划分出口货物
发布时间:2013-10-1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因此,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