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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73期 > 企业咨询
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能否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发布时间: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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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单位如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可以确认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征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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