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开发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为科技之星奖、科技创新奖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奖,每年评选颁发一次,所需经费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科技奖励评审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区科学技术奖励奖:
(一)户籍在区内或在区内有经常居所,并在区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个人;
(二)区外公民将个人所拥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内实施的;
(三)在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在职人员参与职务发明创造等活动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报科技之星奖。
在过去三年内的科技创新活动取得: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科技之星奖评选方法:对过去三年内其个人在广州开发区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上所作出的成绩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区科技之星获奖人选。
1、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所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申请人在该转化中的作用得分。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指在申请前三年里在区内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过鉴定的销售额。
2、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和申请人在该知识产权产生过程中的作用得分。
3、申请人或申请人承担的项目在过去三年内获得政府各级部门奖励得分。
4、申请人在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中的所起到作用得分。
第八条科技之星奖每年评选2名,可以空缺,每人奖金3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报科技创新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科技创新奖评选方法:对上年度其个人在科技创新上所作出的成绩进行评估,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区科技创新奖励获奖名次。过去三年内获得区科技之星奖励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