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小企〔201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申报国家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结合我省实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和创新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工作,重点支持省中小企业局(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公布的第一批200家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企业的项目,并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重点支持以下四类项目: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发展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适当支持以下四类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专利补助项目,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结合我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工作,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结合办好第九届中博会工作,支持中博会补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和项目须同时符合财企〔2012〕96号文第十二条及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文“三、申报条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smezj.sme.gov.cn),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地以上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提纲见附件3。相关资料包括财企〔2012〕96号文第十三条及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文附件“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要求”规定的资料,申报表格从“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导出和打印。
(三)各地以上市、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从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财政省直管县(市)上报文抄送所在地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省直单位项目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中博会补助项目由中博会事务局根据第九届中博会企业参展实际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