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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二)
发布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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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型微型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2.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

    3.纳税人从事会展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上述所列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2)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4.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5.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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