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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九批“千人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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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企业、高层次人才:

根据中组部和省市组织部门的有关要求,第九批 “千人计划”申报工作将于6月进行。现就我区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1、创业人才项目,2、创新人才长期项目,3、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二、关于创业人才项目申报条件

区内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可推荐申报“千人计划”中的创业人才。创业人才项目不得连续申报。申报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位,不超过55岁;

2、拥有的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5、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三、关于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条件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申报时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201112月以后。

区内有关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商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等,可推荐申报“千人计划”中的创新人才。创新人才不得连续申报,最多可申报两次。申报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科研机构推荐的创新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二是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国有企业、金融商业机构以及民营企业推荐的创新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二是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四、关于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条件

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人选除应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规定的基本引才标准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短期项目申报人须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二是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三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创新人才短期项目最多可申报两次,但不得连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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