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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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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科信局、财政局,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进一步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精神,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进一步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精神,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规范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1年至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等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孵化器,其定义和内涵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科信字[2011]225号)的规定予以界定。

  第四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及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孵化器建设管理机构、在孵企业及金融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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