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树立创新标杆、促进产业发展,通过政府引导、企业示范和创新环境优化,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工作,引领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设立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在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广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企业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广州开发区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创新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纳税信用A 级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3亿元,年纳税额在1500万元以上,纳税信用A 级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企业在所属行业中的经济规模(以销售收入衡量)位于广州开发区前列;
(三)企业拥有健全的研究开发体系,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高、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30%;
(四)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五)企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建立知识产权规范制度,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企业核心技术或产品获得1项(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有2件(项)以上(含2项、件)发明专利进入国家专利局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核心技术拥有软件著作权等;
(六)企业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以及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和创新激励机制。
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建立良好的创新合作关系和有效合作模式,并取得了较好效果的企业,将优先考虑评选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
获得区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励的企业,将优先考虑评选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
已被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自动成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型科技企业,国家和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优先考虑认定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型科技企业。